2016年5月28日 星期六

貝納祺 – 香港民主先驅 (1)


 



探險世家

貝納祺父親
貝納祺 (Brook Bernacchi) 是香港最早的御用大律師,更是香港早年爭取民主的先驅

貝納祺生於一個探險家的家庭,他的父親路易士.貝納祺中校 (Lieutenant Commander Louis Bernacchi),是著名的南極探險家史葛船長 (Robert Falcon Scott) 的隨行助手;曾隨同探險隊遠南美洲以及南北兩極。路易士.貝納祺係皇家地理學會的成員,曾榮獲法國政府頒授榮譽騎士勳銜。

貝納祺於1922年在英國倫敦出生,在英國長大,是地道的英國人。然而,他的父親是意大利和比利時的混血兒,嚴格來說他就是四份一的意大利裔[1]

貝納祺中學就讀於Westminster School畢業後,於1939年獲取錄入讀劍橋大學。可是,還未開課,便遇上德國入侵波蘭,英國向德宣戰,貝納祺應召入伍,加入皇家海軍陸戰隊,後升至海軍少校。他輾轉在中東、錫蘭 (今斯里蘭卡) 等地服役;亦多次乘搭潛艇登陸日佔馬來亞海岸執行任務。

當英軍法律顧問審戰犯

19458月,日本投降,戰爭剛結束,9月貝納祺隨英軍抵逹香港。由於戰時他曾利用從戎的餘暇兼修法律,於是獲委派擔任軍部法律顧問,並協助處理日軍戰犯的軍事審訊。

根據波茨坦宣言,日本戰犯被分成甲級 (戰爭指揮者、政治家、財界人士、軍隊最高負責人等)、乙級 (通常的戰犯、虐待俘虜的軍政人員 ) 、丙級 (其他戰犯、虐殺軍政人員)並按照戰爭國際法追究戰爭責任。東京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的是甲級戰犯,其他戰犯,則在亞洲各地由各被佔領國於收復政權後展開審訊。

在香也進行了乙丙級戰犯審判。聆訊在當時的赤柱監獄進行,貝納祺擔任檢控官,並時而為戰犯提供必需的辯護服務。

當御用大律師

戰後,貝納祺考取英倫執業格,繼而在1946年獲許在港執業。他在香港法律界具威望,為香港最早的英皇御用大律師 (Queen’s Counsel) 之一,1963年又出任大律師公主席,並多次連任。現今的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彭鍵基也曾於貝納祺的律師行任文員。

貝納祺參與了許多當年傳誦一時的大案件,其中最轟動的包括1952年的『大公報案』,以及1976年的紙盒藏屍案。

大公報案

19511121日,九龍城東頭村發生大火,萬多人痛失家園,廣州市多個社團組織『粵穗慰問團』,於195231日乘火車來港慰問災民。那時韓戰雙方雖然已展開停火談判,但仍處於戰爭狀態,於是慰問團被港英政府拒絶入境。

此舉引起在尖沙咀火車站準備迎接慰問團的市民不滿,人群後來在佐敦道口一帶與警察發生衝突,一名工人死亡,多人受傷,300多人被捕,其中18人被判有罪,12人遞解出境,這就是『三‧一事件』[2]

3天後,人民日報發表短評,向港英政府提出抗議。香港大公報全文轉載,並在同一版登了慰問團在廣州發表的一份聲明,以及李特爾頓在英下議院發表談話的路透社新聞稿。為此,大公報所有人兼督印人費彝民、督印人鮑立初、編輯李宗瀛3人被香港政府控告刊登煽動性文字。

案件在高等法院審訊,大公報聘請貝納祺和另一大律師陳丕士[3]為被控諸人辯護。控辯雙方舌劍唇槍,爭持激烈,哄動一時。

兩個星期的審訊後,法官判費彝民和李宗瀛罪名成立,判罰款及囚刑;鮑立初則無罪釋放。另外勒令大公報停刊6個月[4]

大公報上訴至合議庭,審訊期間停刊令暫停執行。最後上訴被駁回,但停刊令最終都没有執行[5]

紙盒藏屍案

1974121016歲少女卞玉英跑馬地安美雪糕公司借用電話後被殺翌日,清潔女工林嫂在街上發現一個電視機包裝紙盒卞玉英的裸屍在裡面。經光頭神探貝亞調查後,雪糕店店員歐陽炳強被捕,控方指被告身上和藏屍紙盒中均發現死者的衣物纖維,而雪糕店內亦發現死者的纖維毛髮,最後歐陽炳強被定罪,這案成為香港首宗依靠科學鑑證成功入罪的案件。

歐陽炳強一直堅稱自己無辜,決定上訴,幫他上訴的正是貝納祺,另外還有大律師湯家驊。貝納祺逐一指出初審時控方證據的疑點,最後法官覺得原審判決不可靠,命令撒回重審。可是,重審結果一樣,謀殺罪名成立,陽炳強被判身監禁。

除一般官司外,能操一口流利廣東話的貝納祺,更接辦不少不收分文的義務案件 (pro bono cases)。在他多年的律師生涯中,一直盡力幫助小市民,在這方面他比起葉鍚恩可謂不遑多讓。

呼籲廢除死刑

除了參與了一些重要案件的審訊外貝納祺對本港司法方面的貢獻,還有為本港廢除死刑盡了一分力。

在『三狼案』一文中,筆者提過,香港最後的死刑犯,不是傳聞中的綁匪「三狼」,而是一個叫黃啟基的24歲越南籍年。件發生在196673日半夜,九龍青山道的「中建百貨公司」被劫,50歲看更陳佛生被利刀砍死,留宿公司三樓70多歲東主母親聶老太,亦被打傷。聶老太當晚在醫院向警方供出行兇者是公司售貨員黃啟基,警方於是將黃逮捕,控以謀殺罪。

196698日,43女組成的陪審團,經兩個多小時商議後,一致裁定黃啟基謀殺罪名成立,法官判處死刑。黃啟基上訴,但在1014日被高院以理據不足為由駁回。黃又再去信港督,請求赦免死刑,可是在111日,港督會同行政局商討後,拒絕赦免其死罪。

就在黃被判刑後數天,貝納祺發表一公開信,呼籲免除死刑,他指出英國在1965年已廢除死刑,香港身為英國殖民地,刑罰不應超越宗主國。

原來英國於1965年起試行取消對謀殺犯施行死刑,犯了叛國、海盜、在皇家船塢縱火、以及一些戰時軍事罪行的人則不包括在內[6]

可是,英國的決定,以及貝納祺的呼籲,都没有改變黃啟基的命運,他最終還是於19661116日在赤柱監獄絞刑台上伏法[7]

但此後香港没有再執行死刑。並不是說法庭不再作出死刑判決,而是判刑後,死囚可以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港督運用特權赦免。港督一般都予以赦免,將死刑改為終身監禁,有的甚至改為有期監禁。

19873月,香港政府更推出新措施,凡被判處死刑的,如在28天內沒有上訴,或上訴遭法院駁回,在6個月內仍沒有向樞密院提出上訴,港督將會自動考慮赦免死刑。

立法局於19934月通過了廢除死刑法案。此後,謀殺罪由原來的死刑改為終身監禁,而叛逆罪和海盜罪則由死刑改為酌情終身監禁[8]



[1] Visiting of Mrs. Bernacchi”,載《香港航海學校舊生會會訊》20033月第63期。
[2] 《香港6000年》第624-625頁。
[3] 陳丕士同時為華人革新會主席。
[4] 大公報受審時,文匯報及新晚報負責人亦接到候審的通知。但後來終於没有被起訴。
[5] 《香港6000年》第627頁。
[6] 1969年英國宣布永遠取消對謀殺犯的死刑。1998年所有和平時期的罪行都獲得豁免死刑。
[7] 翁靜晶:『鐵證如山難狡變末代死因下』《東周刊》2009-09-23
[8] 香港商報2004-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