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8日 星期六

1966年反天星加價騷亂 (13) - 調查委員會聆訊 (下)

葉錫恩淚灑公堂

葉錫恩坦然地說,她是接到市民所提供的消息轉告警方,至於調查是警方的責任。她反問:警方人員接受了納稅人的供養,他們所幹何事?

儘管葉錫恩理直氣壯地頂了回去,但是警方大律師避重就輕,繼續一宗又一宗地就上述那些個案進行反迫供。工商日報的記者指韋葛士向葉錫恩的追問『似乎已經脫離了騷動調查的主旨,而變成了離題萬丈的葉錫恩調查。』

葉錫恩『經不起大律師的苦苦追迫,以致淚灑公堂。』葉錫恩在回憶錄中也說忍受不了韋葛士盤問時常常尖聲大叫,也受不了他不公平的對待,有幾次忍不住哭了出[S1] 

何瑾讓這個『離題萬丈』的盤詰持續了足足4天。

廹葉供出涉密者

葉錫恩在出席調查會的第一天就說,一名駐守旺角的警方人員向她忠告:警方出錢雇用飛仔及爛仔滲入遊行隊伍,進行擲石及破壞工作,並把一切罪責嫁禍到她的身上;盧麒的口供將會對她不利,而她本人將會遭到警方的指責及受到牽連。

韋葛士在連續4天盤問葉錫恩之後,一再要她供述『旺角的警方人員』的姓名。葉錫恩說明,如果她萬一供述出來,這個人將會遭到迫害,甚至有生命危險。

在這個關鍵時刻,委員會主席何瑾背棄了開會第一日的諾言:『各界人士所作的供詞只供調委會作為參考資料,與民事及刑事並無抵觸。作證者可以隨便發言,並不會因而被提出控訴。凡作供之人將受到調查委員會之法律保護。』

何瑾不僅敕令葉錫恩必須說出那個人的名字,而且提出早前倫敦一位記者因為不肯透露消息來源而被判監作為要脅。

葉拒出賣朋友

當天晚上,那位通風報訊的女士約葉錫恩在一個秘密的地方會面。她為葉受到這樣的折磨而落淚,但請求葉不要把她當差的親人名字說出來,否則他們肯定會被殺,而她自己也會因此而自[S2] 。結果葉錫恩答應遵守諾言,不出賣朋友。

翌日,法庭出現幾名女警,葉錫恩認為警方準備逮捕她。另有一群人聚集在高院不遠的廣場,他們是支持葉錫恩的,在庭外等著看葉會否被判有罪。另外她一位華人朋友則在庭內等著,願意在必要時代她受罪。

聆訊開始後調查委員會主席何瑾問葉錫恩,是否願意在保密的情況下將提供消息者的名字說出來。葉堅決說『不』,據葉在回憶錄中形容,何瑾的反應是吃了一驚。委員會成員需要討論事情的轉變,於是暫停聆訊。

休庭前何瑾警告葉錫恩,她可能被判罰款,或坐牢3個月。但葉認為自己没有犯錯,決定不會接受罰款,寧可坐牢。

委員會放棄追究葉錫恩

聆訊恢復後,何瑾向葉錫恩講了一大篇道理,然後宣佈裁定葉錫恩藐視調查委員會罪名成立,可是念在她的年齡、地位,再加上没有犯罪記錄,委員會決定不予追究,讓輿論來指責她。

何瑾的原話如下:『(The Enquiry sentences her) to the bar of public opinion where she must meet the censure and repudiation of all those right-minded people who believe in the freedom of the innocent from the taint of unwarranted suspicion and in the principles of frankness and fair dealing in the affairs of men[S3] 

何瑾跟著宣佈葉錫恩以前所作的口供,委員會不擬加以理會,亦不再聆聽她的口供,她的案件不用再審下去,於是葉無法再披露事件的真相。葉的律師在聆訊餘下的幾個星期獲准繼續旁聽,亦可盤問證人,但不可以提及葉錫恩的部份。

委員會還讓山昆納第在聆訊最後一天作陳詞,他說如果委員會認為葉錫恩有罪的話,便等如裁定他們自己有罪。葉描述何瑾『氣得差點從椅子上掉下來[S4] 。』

葉錫恩在回憶錄中說,聽聞在聆訊期間一位重要人物向港督進言,指出這案件已引起社會不滿,如果把葉判監,可能會引起另一起暴[S5] 。這傳聞是否熟實不得而知,不過葉最後還是得以全身而退。

貝納祺處境較佳

貝納祺所領導的香港革新會一直支持葉錫恩反貪污,加上貝納祺經常對港英的施政諸多批評,港英統治階層對貝納祺甚為不滿。

不過貝納祺的處境比葉錫恩好得多。盧景石本來指他曾經講過:『要犯法者可以犯法』,暗指貝納祺煽動青年去示威,但是欠缺旁證支持。

警方的手上本來有盧麒一份對貝納祺極為不利的證供:盧麒說,貝納祺讚他有才能,可以帶領遊行隊伍示威,借機引起群眾憤怒,乘機推翻香港政府,到時可以給他一個市政局議員的席位。但是由於盧麒推翻之前的口供,警方這個籌碼自動報廢。

警方被指栽贓廹供

政府呼籲證人在調查委員會上講真話,果然有不少被捕青年挺身而出,指警方栽贓誣陷、屈打成招。

17
歲學生歐陽耀榮稱於45參加遊行,46在家沒有外出,卻被警方指他參加6日的暴動,且屈打成招,又叫盧景石指證他擲石。

青年何永豐於47凌晨因破壞宵禁令被捕,警方要他多認一條燒車罪。何說他沒有動過手,並指警員說:『如果唔認就打到你認。』
除盧麒外,指控警方最力的可算是李德義。

李德義是革新會會員,於45晚知道有人遊行示威,好奇心驅使他走到街上,跟著遊行群眾;後來獲悉示威的原因是響應葉錫恩反對天星加價的呼籲,他便決心參加。第二天早上李到革新會諮詢意見,下午亦參加了那次19人會議。他於410日早上9時許與莫洛為一同被捕。

他在聆訊時指稱,拘留在旺角反黑總部期間,助理警務署長薛畿輔下令廹供,九龍總華探長藍剛於是指使40多名雜差輪流毒打[S6] ,廹他簽了一些供詞。李原被控告煽動群眾暴動、向巴士擲石兩罪,後來幫辦取出一幅私家車照片要他承認推翻汽車罪。李德義在調委會說:『我連那部汽車是什麼樣子也不知道。』

李又說在旺角羈留所見到盧麒,盧對他說被警員毆打,廹他訛稱接受了葉錫恩5,000元。

李德義說他於412在九龍裁判署提堂,出庭前,在法庭地牢內,一名警目問他那是什麼地方,李答是裁判署,警目說不是裁判署,是『謀人寺』。

過堂後,他被帶到軍器廠街警察總部,一名叫韓德的反黑組警司對他說『精人出口,笨人出手。』然後用污言穢語駡葉錫恩和貝納祺。警司又問他是否知道蘇守忠和盧景石之間有同性戀。

他又說,在反黑組辦公室內見到盧景石與韓德警司和赫士幫辦在一起,盧景石勸他認罪,李說不覺得奇怪,因盧曾當警方線人。李還見到其他被拘留人士遭雜差輪流毆打。

415李德義被定罪,煽動群眾暴動入獄兩年,另加控推翻汽車罪。

英文《南華早報》記者作供說,他在現場採訪時曾看見有三名青年被警方拘捕,按在地上,警員用槍柄樁下去,三人大呼『救命』,令人不忍卒睹。

調查委員會變成控訴員警濫用暴力、砌詞誣陷的場所。除此以外,還有一段令人忍俊不禁的供詞:

22
歲裁縫姚思明說,46晚上九時,他在工廠趕工,聽到同事說街上的員警『操來操去』,又有直升機,很好看。姚便去到彌敦道重慶大廈,看到馬路兩旁站立很多看熱鬧的人,沒有嘈吵,也不見有人持著旗幟或標語。

不久,一隊員警從梳士巴厘道轉入彌敦道,見有人群就放催淚彈,人們爭相走避,姚思明不良於行,看見路邊停泊一輛汽車,他以為是『白牌』,便鑽入汽車說:『金巴厘道百利大廈!』不料那部汽車卻把他送到尖沙嘴警署將他拘捕,原來那部汽車是警方人員的車輛。姚被控的罪名是破壞公物,被判入獄。他憤憤不平地訴說,警方說他用腳踢垃圾箱,可是他的一隻腳是殘廢的,何能發力?何瑾著他走幾步看看,果然是舉步維艱。

這次調查揭發出不少冤假錯案,也揭露出警方一直諱莫如深的貪污醜聞。貝納祺和葉錫恩長期向警方投訴的貪污事件,警方總是以『查無實據』作推搪。伊輔處長出席調委會作供,在葉錫恩的代表律師的盤詰下,被套出考駕駛執照的貪污醜聞。伊輔招認,有一名警官主持考車牌3個月貪污10萬元。(私家車駕駛執照考牌的孝敬費是$350,鐵價不二。) 但是對警署的集體貪污事件,伊輔則死守防線,以調查沒有結果作推搪.








 [S1]葉錫恩:《我眼中的殖民時代香港》,第114頁。香港文匯出版社,2004.8


 [S2]見《葉錫恩自傳》。


 [S3]Frank Welsh, A History of Hong Kong, pp 468-469.


 [S4]『葉錫恩自傳』第197頁。


 [S5]葉錫恩:《我眼中的殖民時代香港》,第115頁。香港文匯出版社,2004.8


 [S6]其中一項毒打的方法是所謂『夾心拳』,即兩人一前一後,同時拳擊他的胸口和背部。工商日報196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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