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險世家
貝納祺父親 |
貝納祺 (Brook Bernacchi) 是香港最早的御用大律師,更是香港早年爭取民主的先驅。
貝納祺生於一個探險家的家庭,他的父親路易士.貝納祺中校 (Lieutenant Commander
Louis Bernacchi),是著名的南極探險家史葛船長
(Robert Falcon
Scott) 的隨行助手;曾隨同探險隊遠征南美洲以及南北兩極。路易士.貝納祺係皇家地理學會的成員,曾榮獲法國政府頒授榮譽騎士勳銜。
貝納祺於1922年在英國倫敦出生,在英國長大,是地道的英國人。然而,他的父親是意大利和比利時的混血兒,嚴格來說他就是四份一的意大利裔[1]。
貝納祺中學就讀於Westminster
School,畢業後,於1939年獲取錄入讀劍橋大學。可是,還未開課,便遇上德國入侵波蘭,英國向德宣戰,貝納祺應召入伍,加入皇家海軍陸戰隊,後升至海軍少校。他輾轉在中東、錫蘭 (今斯里蘭卡) 等地服役;亦多次乘搭潛艇登陸日佔馬來亞海岸執行任務。
當英軍法律顧問審戰犯
1945年8月,日本投降,戰爭剛結束,9月貝納祺隨英軍抵逹香港。由於戰時他曾利用從戎的餘暇兼修法律,於是獲委派擔任軍部法律顧問,並協助處理日軍戰犯的軍事審訊。
根據波茨坦宣言,日本戰犯被分成甲級 (戰爭指揮者、政治家、財界人士、軍隊最高負責人等)、乙級 (通常的戰犯、虐待俘虜的軍政人員 ) 、丙級 (其他戰犯、虐殺平民的軍政人員),並按照戰爭國際法追究戰爭責任。東京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的是甲級戰犯,其他戰犯,則在亞洲各地由各被佔領國於收復政權後展開審訊。
在香港也進行了乙丙級戰犯審判。聆訊在當時的赤柱監獄進行,貝納祺擔任檢控官,並時而為戰犯提供必需的辯護服務。
當御用大律師
戰後,貝納祺考取英倫執業資格,繼而在1946年獲許在港執業。他在香港法律界極具威望,為香港最早的英皇御用大律師 (Queen’s
Counsel) 之一,1963年又出任大律師公會主席,並多次連任。現今的高等法院原訟庭大法官彭鍵基也曾於貝納祺的律師行任文員。
貝納祺參與了許多當年傳誦一時的大案件,其中最轟動的包括1952年的『大公報案』,以及1976年的紙盒藏屍案。
大公報案
1951年11月21日,九龍城東頭村發生大火,萬多人痛失家園,廣州市多個社團組織『粵穗慰問團』,於1952年3月1日乘火車來港慰問災民。那時韓戰雙方雖然已展開停火談判,但仍處於戰爭狀態,於是慰問團被港英政府拒絶入境。
此舉引起在尖沙咀火車站準備迎接慰問團的市民不滿,人群後來在佐敦道口一帶與警察發生衝突,一名工人死亡,多人受傷,300多人被捕,其中18人被判有罪,12人遞解出境,這就是『三‧一事件』[2]。
3天後,人民日報發表短評,向港英政府提出抗議。香港大公報全文轉載,並在同一版登了慰問團在廣州發表的一份聲明,以及李特爾頓在英下議院發表談話的路透社新聞稿。為此,大公報所有人兼督印人費彝民、督印人鮑立初、編輯李宗瀛3人被香港政府控告刊登煽動性文字。
案件在高等法院審訊,大公報聘請貝納祺和另一大律師陳丕士[3]為被控諸人辯護。控辯雙方舌劍唇槍,爭持激烈,哄動一時。
經過兩個星期的審訊後,法官判費彝民和李宗瀛罪名成立,判罰款及囚刑;鮑立初則無罪釋放。另外勒令大公報停刊6個月[4]。
大公報上訴至合議庭,審訊期間停刊令暫停執行。最後上訴被駁回,但停刊令最終都没有執行[5]。
紙盒藏屍案
1974年12月10日,16歲少女卞玉英在跑馬地安美雪糕公司借用電話後被殺,翌日,清潔女工『林嫂』在街上發現一個電視機包裝紙盒,卞玉英的裸屍就藏在裡面。經光頭神探貝亞調查後,雪糕店店員歐陽炳強被捕,控方指被告身上和藏屍紙盒中均發現死者的衣物纖維,而雪糕店內亦發現死者的纖維毛髮,最後歐陽炳強被定罪,這案成為香港首宗依靠科學鑑證成功入罪的案件。
歐陽炳強一直堅稱自己無辜,決定上訴,幫他上訴的正是貝納祺,另外還有大律師湯家驊。貝納祺逐一指出初審時控方證據的疑點,最後法官覺得原審判決不可靠,命令撒回重審。可是,重審結果一樣,謀殺罪名成立,歐陽炳強被判終身監禁。
除一般官司外,能操一口流利廣東話的貝納祺,更接辦了不少不收分文的義務案件 (pro bono cases)。在他多年的律師生涯中,一直盡力幫助小市民,在這方面他比起葉鍚恩可謂不遑多讓。
呼籲廢除死刑
除了參與了一些重要案件的審訊外,貝納祺對本港司法方面的貢獻,還有為本港廢除死刑盡了一分力。
在『三狼案』一文中,筆者提過,香港最後的死刑犯,不是傳聞中的綁匪「三狼」,而是一個叫黃啟基的24歲越南籍青年。案件發生在1966年7月3日半夜,九龍青山道的「中建百貨公司」被劫,50歲看更陳佛生被利刀砍死,留宿公司三樓的70多歲東主母親聶老太,亦被打傷。聶老太當晚在醫院向警方供出行兇者是公司售貨員黃啟基,警方於是將黃逮捕,控以謀殺罪。
就在黃被判刑後數天,貝納祺發表一公開信,呼籲免除死刑,他指出英國在1965年已廢除死刑,香港身為英國殖民地,刑罰不應超越宗主國。
原來英國於1965年起試行取消對謀殺犯施行死刑,犯了叛國、海盜、在皇家船塢縱火、以及一些戰時軍事罪行的人則不包括在內[6]。
可是,英國的決定,以及貝納祺的呼籲,都没有改變黃啟基的命運,他最終還是於1966年11月16日在赤柱監獄絞刑台上伏法[7]。
但此後香港没有再執行死刑。並不是說法庭不再作出死刑判決,而是判刑後,死囚可以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港督運用特權赦免。港督一般都予以赦免,將死刑改為終身監禁,有的甚至改為有期監禁。
1987年3月,香港政府更推出新措施,凡被判處死刑的,如在28天內沒有上訴,或上訴遭法院駁回,在6個月內仍沒有向樞密院提出上訴,港督將會自動考慮赦免死刑。
立法局於1993年4月通過了廢除死刑法案。此後,謀殺罪由原來的死刑改為終身監禁,而叛逆罪和海盜罪則由死刑改為酌情終身監禁[8]。
立法局於1993年4月通過了廢除死刑法案。此後,謀殺罪由原來的死刑改為終身監禁,而叛逆罪和海盜罪則由死刑改為酌情終身監禁[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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